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1年月日在【】共同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甲方拟与乙方进一步推进投资合作,为保证投资合作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甲方拟了解乙方的相关情况;同时合作双方为推进和完成投资合作相关工作亦需要互相提供有关信息。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证投资合作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就合作工作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本协议一方或其关联方就投资合作工作向其他方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所有涉及信息提供方的专有和/或保密的信息,该信息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是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光)盘、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或口头形式提供的。
2、信息提供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其他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人。
3、信息接受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接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人。
4、协议双方:指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和乙方。
5、第三方:指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
包含或体现以下内容的信息或资料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
(1)参与合作谈判的主体信息;
(2)合作谈判过程中提及的交易模式、交易安排、交易架构、交易价格、交易具体操作信息、交易方案等;
(3)投资合作涉及的项目材料及项目进展情况、双方商谈内容等信息;
(4)投资合作双方为投资合作之商谈而形成的包含投资合作任意信息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信息传送结果及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双方为实施投资合作所签订之会议纪要、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正式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
(5)其他与投资合作谈判相关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提供
1、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均由协议双方为实施投资合作之目的而提供。
2、除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要求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提供方。
第四条保密义务
1、本协议双方保证不向与合作双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协议双方及其所属企业内与双方无关的人员)透露信息提供方就合作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的前期调研相关资料、合作的方案、时间安排等非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为合作而提供的保密信息)。
2、本协议双方仅能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有关合作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目的。
3、本协议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提供方就合作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只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提供给本方负责决策或实施投资合作相关事宜以及具体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含聘请的中介团队)、而不得透露给与合作无关的任何人(包括协议双方内部未参与合作工作的其他人员),并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含聘请的中介团队)与本协议双方同样遵守保密义务;同时承诺不将其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4、只有经过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其他方才能将其知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五条保密义务的例外
1、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投资合作之相关信息;
(2)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等方式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投资合作之相关信息;
(3)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
出现上述情形的,拟披露的一方须事先告知另一方,并尽可能减少披露内容,避免对另一方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
2、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投资合作之相关信息,但拟披露信息的一方在披露前须向另一方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披露。
3、事先取得信息提供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或该信息由信息提供方以不加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投资合作终止后,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应将信息提供方为实施投资合作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信息提供方;但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等除外。
第七条保密期限
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若本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方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管辖。
2、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为便于及时沟通、避免恶意拒收,对送达事项特约定:双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地址,为双方互送有关文书和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若一方地址变更,须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文书按照原记载地址邮寄,未能实际送达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仅为双方为后期可能发生的合作而签订的保密协议,且本协议的签订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投资关系,后期合作或投资事宜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
2、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于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20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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