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四川润森恒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陕西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29号片区,项目暂定名为“”。项目用地面积8600平方米(约12.9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年。该项目总投资约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平方米),地下层(面积平方米)。
2、该项目所属土地于年月日甲方向银行贷款2014万元,土地使用权证现抵押该银行。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责权明确、项目部独立经营的合作形式。
1、甲方提供开发土地,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分配,甲方分得地上第1、2、3层的营业房,乙方分得地下以及地上(除地上第一、二、三层外)所有的房产,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甲方分得第1、2、3层营业房的总建筑面积如超过1万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照该项目分割时市场评估价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差额,该差额甲方在取得第一、二、三层产权之前付清)。
3、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设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第1、2、3层的营业房销售除外),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三、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甲方办理项目前期相关事宜的补偿费用。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由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14万元给甲方。
3、由于甲方用该项目所属土地在银行抵押贷款2014万元,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在签约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的2014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乙
方直接向甲方贷款银行支付,银行与甲方解除贷款抵押关系。
4、银行与甲方解除贷款抵押关系后,如果甲方仍需用该项目所属土地融资贷款,必须经过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同意融资贷款,贷出的全部款项甲方必须用于本项目的拆迁补偿以及完善土地手续中,不能挪作他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5、该项目在办理报建各种手续中,若因土地证问题,甲方应负责协调,保证报建手续顺利完成。
6、如乙方同意再次抵押贷款的前提下,该项目工程主体建至三层时,甲方必须将土地使用证取出并解除抵押贷款关系,用于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
7、该项目预售许可证下发7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项目主体封顶7日内退还乙方余下的1000万元。若甲方不能按约定退还乙方保证金,以及没有按时取出抵押物,造成商品房不能按时预售,由此上述二者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乙方对甲方分得房屋及产权有留置权。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拆迁补偿、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
2、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3、甲方负责项目产权证所载范围内地上房屋、地下管网设施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各种费用,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完成本条约定的拆迁补偿义务,交净地给乙方使用。
4、甲方负责办理完善项目用地的土地手续(并承担办理土地手续中的相关税费),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甲方如果不及时履行办理该项目土地手续,影响乙方建设、销售,甲方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从甲方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开始计算,商住的土地使用期不得少于70年。
5、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规划审批方案,该方案应在签约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同时该方案所涉项目的容积率应在5.5以上(包括5.5),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6、乙方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甲方应全力配合。
7、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分得的房屋交房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致,如甲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时,由甲方指导实施,所需水、电、气容量负荷、设施设备、人工及安装工程等全部由甲方负责。
8、甲方分得的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由此产生的各种税费(包含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9、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0、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开工进场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款项。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本项目第1、2、3层营业房的收益除外),乙方设置项目部运作本项目时,甲方必须全力协助。
3、为保证项目 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全面如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项目投资总额%的违约金,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时,违约方还应另行赔偿。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 ……此处隐藏6886个字……/p>法定住址: 简城镇建设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薛艳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汪春健_______
身份证号码:511027197201452312 ________
通讯地址:_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高厂村1组30号
邮政编码:_641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汪春健_________________
电话:18982979468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湖畔公寓”工程
地址:石盘镇金龙山庄南路_____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2403.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旅游、住宅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邵宴生。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拟建“湖畔公寓”工程,规划占地9360平方米。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用地,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住宿楼346.8平方米,商铺分得三楼480平方米;乙方分得,住房7432.49平方米,商铺1195平方米。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1200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以土地出资;乙方出资1200万元,分四次出资,每次出资叁佰万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在60天内由乙方安排付款时间。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 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 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百分之九的产权,乙方分得百分之九十一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 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由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及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简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
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四年,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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