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排查方案
为加强发展党员过程管控,推动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关于做好2020年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市局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排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排查活动,全面梳理薄弱环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着力提升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坚决杜绝“带病入党”、违规入党等问题,确保市局系统新发展党员高质量。
二、排查范围及内容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基层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吸收的预备党员,逐个排查,逐个填报签字(未培养发展的党支部空表签字盖章上报);
排查内容:见附件《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
三、排查时间及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5月12日—5月14日)。市局机关党委研究制定排查工作方案,5月15日前作出安排部署。5月20日前,各党(总)支部对照排查要求制定具体推进计划,明确时间、任务和责任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排查工作。
(二)开展梳理排查(5月20日—5月25日)。以党支部为单位,各党(总)支部书记为责任人。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中的29项重点内容,对2019年以来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深入排查,严把每个关键节点和程序规范,全覆盖开展排查工作。
(三)强化整改落实(5月25日—5月27日)。按照“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具体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准确定性、精准处理,立即整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各支部要逐项填写《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5月27日前报机关党委。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总结排查情况(5月27日-5月31日)。各党(总)支部全面总结排查工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局机关党委。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排查对提升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严把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规范、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全程监督有着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这次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排查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落实落细。
(二)认真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中不能触碰的底线。各党(总)支部要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梳理薄弱环节,有效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带病入党”、违规入党等问题,确保市局系统新发展党员高质量。
(三)严格纪律规定。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排查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把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排查的相关情况案例一律不宣传、不报道、不公布,防止刻意炒作。对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排查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核查表》
发展党员工作负面清单对照查核表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对象: 审核时间:2020年5月15日
序号 | 清单内容 | 是否存在 | 整改措施 | 备注 |
1 |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未满18周岁; | |||
2 | 向“异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 |||
3 | 入党申请书不合格; | |||
4 | 党组织未在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 |||
5 | 直系亲属担任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 | |||
6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未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 |||
7 | 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少于六个月; | |||
8 | 党总支或党委召开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 | |||
9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没有报上级党委备案,没有按照要求公示; | |||
10 | 党支部没有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 |||
11 | 入党积极分子未按季度进行思想汇报或一次性补写季度思想汇报; | |||
12 | 违纪违法人员申请入党,没有经过党组织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或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 |||
13 |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满一年; | |||
14 | 未被吸收的年度发展对象在其它年度发展时没有再次研究确定; | |||
15 | 发展对象设立考察期; | |||
16 | 可不计算应到会有表决权的“五类”党员没有事先报党委备案、没有公示或没有在会上宣读; | |||
17 | 隐瞒违反计划生育、违法犯罪等个人重大事项; | |||
18 | 发展对象未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达不到3天或24学时; | |||
19 | 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证书超过一年有效期,党组织再次吸收其入党前没有重新组织培训; | |||
20 | 党委审批前没有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谈话; | |||
21 | 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会议未通知到支部所有党员; | |||
22 | 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 | |||
23 | 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通过书面表达投票意见没有统计在票数内; | |||
24 | 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没有逐个讨论和表决; | |||
25 | 党支部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未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 | |||
26 |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进行研究审批,或特殊情况超过六个月没有进行审批; | |||
27 | 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不及时或没有进行宣誓; | |||
28 | 预备党员未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
29 | 预备期满时延迟讨论转正问题推迟时间超过六个月。 |
审核人(签字): 被审核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